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关于两国签证问题的换文

【标 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关于两国签证问题的换文

【分 类】 外事外交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时间】 1986.04.08

【实施时间】 1986.04.08

【发布部门】 北京

(中方去文)(86)部领六字第17号

智利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智利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中智双方根据互惠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就两国签证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中方持有效的外交、公务护照的公民和智方持有效的外交、官员护照的公民,通过对方对国际旅客开放的所有口岸入境、出境或过境,免办签证。

二、除常驻机构人员外,按第一条规定免办签证的一方公民,在对方境内逗留期限不超过一个月。需逾期逗留者,应向当地主管机关申办延长逗留期手续,该手续免费办理。

三、按第一条规定免办签证的双方公民,应遵守对方国家有关逗留、境内旅行和执行职业性活动的法令和条例。

四、任何一方如要求中止或废除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条款,须提前三十天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对方。

上述内容如蒙智利共和国驻华大使馆代表贵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大使馆的复照即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大使馆复照之日起第三十天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八六年四月八日于北京

(对方来文)第38/8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智利共和国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通知已收到一九八六年四月八日第17号照会,其内容如下:

“(86)部领六字第17号

智利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智利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中智双方根据互惠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就两国签证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中方持有效的外交、公务护照的公民和智方持有效的外交、官员护照的公民,通过对方对国际旅客开放的所有口岸入境、出境或过境,免办签证。

二、除常驻机构人员外,按第一条规定免办签证的一方公民,在对方境内逗留期限不超过一个月。需逾期逗留者,应向当地主管机关申办延长逗留期手续,该手续免费办理。

三、按第一条规定免办签证的双方公民,应遵守对方国家有关逗留、境内旅行和执行职业性活动的法令和条例。

四、任何一方如要求中止或废除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条款,须提前三十天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对方。

上述内容如蒙智利共和国驻华大使馆代表贵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大使馆的复照即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大使馆复照之日起第三十天生效。”

智利大使馆代表智利共和国政府通知外交部同意上述照会内容,该照会与本照会构成智利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一九八六年四月八日起第三十天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智利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印)

一九八六年四月八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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